法官辦案程序到底是怎樣的
一、一審起訴
(一)立案
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受理
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三)開庭
開庭時,首先宣佈開庭,接着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後,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四)宣判
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後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二、上訴
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以再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後,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立案後,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提前3日公告。
開庭時,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着進入法庭調查,再接着,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由合議庭做出判決。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從上面不難看出,法官的辦案程序主要分爲立案、受理、開庭、宣判這四個步驟,如若有當事人對最後宣判結果不滿意的時候,那麼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進行再一次審判。當然如多有當事人質疑法官辦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時候,也可以憑書面材料向政法委員會申請對案件的審理程序進行監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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