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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錯案怎麼投訴?

一、民事審判錯案怎麼投訴?

民事審判錯案怎麼投訴?

目前錯案,有幾個途徑解決:

第一,報告檢察院;

第二,向上級法院反應,申請再審。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二、再審法律規定是什麼?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爲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爲審判監督程序是以審判監督權爲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當代的社會,民事類型的案件如果已經生效並且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仍然沒有能夠得到修正,是可以通過再審的程序來進行處理的。再審的案件主要就是爲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屬錯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