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審駁回怎麼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再審駁回怎麼通知申訴人?
申訴再審被駁回後法院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申訴要有理由,申訴的理由不一定十分充分、確實,只要能提出合理懷疑即可,那麼受理的部門纔可能重新調查處理。而定罪的理由證據則需要充分、確實才行。
建議向當地檢察院反應情況,要求抗訴。但是一般情況下,經過兩審仍無法翻案且高院又駁回的案件,基本上再走訴訟程序沒有多少可能。
二、再審和申訴的區別: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爲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爲等。
3.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1)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這裏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纔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4.再審申請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審法院或者該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而申訴則可以向任何一個法院提出,此外,還可以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新聞機關提出。
正因爲申訴與申請再審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因此無論從性質還是作用上來看,這兩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實務中,尤其是部分基層法院審判監督部門仍然存在的兩種稱謂混用現象是不嚴謹的,應予釐清。
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時候可以看看具體的駁回原因,然後積極改正再次申請。
申訴再審需要有很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和申訴有本質上的區別。申請再審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足夠的證據,否則人民法院是有權可以不接受再審申請的。因此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條件後,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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