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訴訟代理人的特徵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爲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爲。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爲,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爲,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爲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二、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的相同和區別
相同點
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其
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其三,兩者行爲的後果均歸屬於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
不同點
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於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對象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對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於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爲能力爲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
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
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着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人是擬製的,其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很多時候一說到“訴訟”中的參與人,不少人就直接認爲是律師,但其實就訴訟代理人來看,只要符合了規定條件要求的,那麼就可以成爲訴訟代理人,法律中並未強制性要求訴訟代理人只能是由律師擔任。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訴訟當事人爲了爭取更多的利益,多數也會選擇委託律師來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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