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特別程序是否開庭審理?
民事特別程序是否開庭審理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如果案件適用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那麼應該適用於本法的其他程序規定。也就是說,答辯以及庭審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特別程序的特點:
(1)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均不屬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只是確定某種權利的狀態,或確定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具有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
(2)無原告和被告。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起訴,而是因申請人的申請引起訴訟程序的發生。申請人不一定與所確認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係。無與申請人對立的對方當事人,不適用反訴和訴的合併。
(3)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自送達判決書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訴人不得提起上訴。
(4)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且依特別程序組成的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能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
(5)免交訴訟費用。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
(6)除選民資格案件外,按特別程序審理的其他非訟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有了新情況新事實,根據申請人的重新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如原判決確已不恰當,可由原審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不需經過審判監督程序。
(7)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必經過普通程序開庭審理案件的幾個訴訟階段。也不適用普通程序中規定的某些訴訟制度,以及某些貫穿整個訴訟程序的指導原則。
(8)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訴訟時間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我國的法定的訴訟程序是包括很多種的,有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以及其他的訴訟程序,我們如果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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