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督促程序是獨任制嗎
一、民事訴訟督促程序是獨任制嗎?
督促程序不適用獨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對督促程序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申請支付令條件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受理支付令申請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債務人異議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綜上所述,法律並沒有規定督促程序必須用獨任制來審理,但是案情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簡易程序的話一般也是獨任制,所以,督促程序是否用獨任制,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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