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獨任制是什麼意思?
獨任制指由一名審判員獨自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自己承辦的案件負責的審判制度。
獨任制是相對合議制而言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獨任制是由一名審判員對具體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另外,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對於案情重大、複雜,涉及面廣,爭議較大的案件,則不屬簡單民事案件,不能獨任審判,而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同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不能因獨任審判而不遵守法定的訴訟程序,侵犯當事人的合法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獨任審判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和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合議庭審判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和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它適用於以下情形: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中的除權判決程序除外);
由此也可以看出,簡易程序和獨任制不是對應的,但簡易程序一定是適用獨任制的。
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法院和派出庭一審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
由此推出,發回和按審判監督審理的案件是不適用簡易,另外起訴時一放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雙方人數衆多的時候也不能用簡易了。
無論是刑事訴訟的程序還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是被嚴格的規定的,此時不僅僅是爲了保護我國的公民的權益,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司法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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