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
一、如何解決民事權益爭議,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事權益爭議解決方法就是解決,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爭議的方法,主要包括調解、仲裁、上訴。
民事權益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民事利益即爲是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所取得的一定的好處。從上述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之間的關係,即民事權利是民事利益的基礎和前提,民事利益是民事權利行使的結果。也就是說,民事權利是靜態的,而民事利益是動態的,是民事權利在運用中產生的。
值得一提的是權利與利益之間的轉化問題,當權利的行使取得利益的時候,該利益是否變爲了權利,產生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一種利益如果受法律保護也就自然成爲了權利了,卻將其與權利對立,實爲不當。還有一種觀點認爲,權利和利益之間的關係可概括爲如下兩個方面:從實證或者說執法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保護的利益,利益經法律的確認才能上升爲權利,從而使這一利益具有對抗其他個人、組織甚至國家侵害的特質;從實質或者說立法的角度看,權利是無須經過成文法確認的,只是人基本的價值與尊嚴的自然延伸與外在表現。所以,限於執法領域內把權利詮釋爲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總和是恰當的。上述觀點雖然有些有失偏頗,但對利益可以轉化爲權利,轉化的條件說的是比較清楚的。其實權利與利益在某些時候是無法分的清清楚楚的,究其原因是因爲權利的特徵之一利益性所決定的。而我們劃分民事權利與民事利益的意義只是在於區分當事人是否享有民事權利,是否具有訴權,當事人所取得的民事利益是否合法,是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還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民事權益的分類
民事權益是指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民事權益”包括4大類
(1)人身權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
(2)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3)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
(4)其他(股權、繼承權) [1]
三、消費者權利爭議解決的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當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協商和解應作爲首選方式,特別是因誤解產生的爭議,通過解釋、謙讓及其他補救措施,便可化解矛盾,平息爭議。協商和解必須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重大糾紛,雙方立場對立嚴重,要求相距甚遠的,可尋求其他解決方式。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明確消費者協會具有七項職能,其中之一是對消費者的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消費者協會作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調解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爭議,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認的商業道德從事,並由雙方自願接受和執行。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具有規範經營者的經營行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的職能。消費者權益爭議涉及的領域很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可根據具體情況,向不同的行政職能部門,如物價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質量監督部門等提出申訴,求得行政救濟。
4.提請仲裁。由仲裁機構解決爭端,在國際國內商貿活動中被廣泛採用。消費者權益爭議亦可通過仲裁途徑予以解決。不過,仲裁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訂有書面仲裁協議(或書面仲裁條款)。在一般的消費活動中,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必要也沒有條件簽訂仲裁協議。因此,在消費領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都規定,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徑直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審判具有權威性、強制性,是解決各種爭議的最後手段。消費者爲求公正解決爭議,可依法行使訴權。
民事權益爭議的解決方法要具體看是什麼民事權益爭議,不同爭議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像消費者權利爭議,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協商和解或者找消費者協會幫忙調解,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或者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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