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律師與法官迴避應該怎樣辦理
一、訴訟律師與法官迴避應該怎樣辦理
主審法官若發現所審案件是其妻子、子女等近親屬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的,也應主動申請回避。近日,市中院接市民投訴後,立即出臺了相關規範,對法官迴避制度所涉及的範圍做了延伸,在全省法院系統首創“法官近親屬的同事代理案件也應主動迴避”的制度,以便使法官更好地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
根據市中院專門下發的《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通知》,要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迴避規定,與律師有親屬、同學、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或雖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但容易引起當事人、代理人猜疑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另外,辦案人員如發現其近親親屬(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雖未參與其審判、執行案件的代理,但其近親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該案的,也應當主動迴避。據悉,這項迴避制度在全省法院系統屬創新之舉。
二、工作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同時必須辦理下列事項:
(一)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人民法院的院長的其他職責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與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直接相關的,如主持審判委員會;對本級法院已經生效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決定對妨害訴訟者給予強制措施等。另一類是與審判活動沒有直接聯繫的職責,如處理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事務。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其他職責主要是根據分工協助院長工作。庭長、副庭長的其他職責也可以分爲兩類,與審判活動直接相關的如決定合議庭的組成,指定審判長,等等;此外,還負有管理本庭日常行政工作的職責。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其他職責主要是指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院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或者總結審判經驗。
對法官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護包括以下方面:
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職責的職權,保證法官審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
2.要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3.要保證法官不受打擊,防止法官的人身、財產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處理。
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應積極的採取迴避原則,對自身和我國的法律權益進行保護。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一旦發現相關的案件存在瀆職或濫用職權的,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判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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