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行爲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一、欺詐行爲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僞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
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爲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爲之間具有因果聯繫。
二、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如何判斷
對於一般商品而言,判斷開發商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幾點:
1、行爲的手段
對欺詐購房者行爲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爲,如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爲的後果
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行爲的主觀方面
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但在《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中規定了五種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
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爲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週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爲定性爲“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那麼,哪些行爲可以認定爲商品房買賣行爲中的“欺詐行爲”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1)銷售現房時,將僞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衆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爲爲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在消費環節,經常出現欺詐行爲,而這些行爲無疑就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在消費的時候一定要十分注意,避免落入對方的陷阱之中,從而造成自身的損害。當然,一旦發現對方有欺詐行爲的,也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維權,降低自身遭受損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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