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在進行人身損害訴訟時,可能會因爲一些事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那麼,如果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了,訴訟時效又該如何算呢?導致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又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一、可能導致人身損害訴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所謂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因爲發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導致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訴訟;
2、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 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
二、關於人身損害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爲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損害以財產利益爲內容要求事故責任方進行經濟賠償的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法律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
三、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日,在審判實踐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
訴訟時效決定着案件的實體審理能否進行,決定着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界定問題,是長期困擾民事審判的一個難點,也是在審判時不可缺少的一點。
四、訴訟時效及其意義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持續的經過法定的時間而依法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進行分析,其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對怠於行駛權利者進行制裁,從而使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化。若權利人能行使權利而長期不行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於當事人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係。因爲法律認爲,每個人皆是自己權利的最佳判斷者,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並照料之,可認爲他有放棄的權利的意思,因此撤銷對其權利的強行性保護[1]。但若權利人若確實不知權利被侵害,或者雖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囿於客觀障礙而不能及時行使,法院仍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有悖於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畢竟訴訟時效制度是爲保護正義而不是爲不法者逃避債務、免除責任而設置的。
小編在上文已經爲大家介紹了可能導致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以及與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相關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最後,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在平時的生活與工作中,多瞭解相關的法律條例和信息能有效的幫助我們更好的維護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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