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件中沒有造成殘疾不賠殘疾賠償金嗎
一、故意傷害案件中沒有造成殘疾不賠殘疾賠償金嗎?
故意傷害案件中沒有造成殘疾是不賠殘疾賠償金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爲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有沒有殘疾賠償金這項民事賠償還是很好了解的,就像是在受害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受害人包括其家屬非要讓犯罪嫌疑人賠償喪葬費是一樣滑稽可笑的。有些受害者只看到他人在故意傷害案件中索賠金額非常多,卻不看故意傷害行爲給當事人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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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定西市岷縣瓜果蔬菜批發市場發生火災,導致市場幾十個商鋪因着火損失巨大,也有個別商鋪人員因此受傷,受傷的商鋪人員將市場和起火商鋪經營者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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