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時事新聞肖像權使用照片侵權嗎?
報道時事新聞肖像權使用照片侵權嗎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爲,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爲目的。
在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爲插圖配發,不屬於侵犯肖像權問題,因爲我國的新聞報道不是以營利爲目的。但是如今的新聞媒體大多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不可能與盈利沒有關係的,他們的收視率,發行量都直接關係到他們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經有一個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聞媒體侵犯肖像權的案例——上海科技報社和陳貫一與朱虹侵害肖像權,最後最高法的函是還要經過當時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時也有一個問題,無論是報紙、雜誌,還是電視、網絡,都追求圖文並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圖片。特別是通過音像傳播的電視,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內的新聞影像,簡直就無法進行傳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徵得肖像人的同意纔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不問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聞報道都必須那樣做的話,不具操作性也沒有新聞的真實性和時效性。
一、新聞報道中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但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爲新聞報道服務的,要避免侵犯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如果有可能會涉及到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即使該肖像是新聞報道中的一部分,也必須取得肖像權人的同意。
二、新聞報道中使用公衆人物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一般不會產生侵害公衆人物的隱私權的問題。就享有隱私權的範圍來說,把公衆人物與非公衆人物區分開來,這是一個世界性的潮流。世界各國的新聞界均認爲有些屬於個人隱私的事實發生在平民百姓身上不能報道,而發生在公衆人物身上卻可以報道。要成爲一名公衆人物,在個人的隱私權上就要作出犧牲,這是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的。一個人之所以能成爲公衆人物,他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中獲取了許多名譽上的利益,那麼他在新聞報道觸及他個人隱私時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犧牲。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侵犯肖像權主要有兩個要素,而新聞中難免會用到真實的人的影像資料,如果每個人都要徵求同意之後纔可以使用,那麼這將是耗費大量時間和勞力的部分,有些情況下新聞媒體會給報道中的人物打馬賽克,或是聲音做處理來保障公民的利益,但也不排除有些媒體惡意營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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