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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期限是多久?

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會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而追訴時效是從犯罪行爲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訴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着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爲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係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係;在客觀上要求行爲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爲。

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形:

(1)行爲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

(2)行爲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複雜,應區別對待:行爲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爲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爲的,仍應認定爲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所謂即成犯,是指犯罪行爲終了,犯罪成立,法益被侵害並隨之被消滅,例如故意殺人罪;狀態犯是指犯罪終了時,法益遭到侵害,但並沒有被消滅,只是法益受侵害的狀態仍在持續,如盜竊罪;持續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續期間,危害行爲與侵害狀態同時存在,典型的例如非法拘禁罪。

學理上對該問題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本罪屬於持續犯,收買行爲自收買開始到被害人被解救之前,其收買行爲處於持續狀態,只要被害人還在收買人的控制之下,那麼收買行爲就尚未停止。根據該觀點,本罪的追訴期限應自被收買的兒童被解救或脫離收買者時起算。另一種觀點則認爲本罪屬於狀態犯,收買行爲完成、被拐賣人置於收買人實力支配之下,收買行爲即告結束。由是,本罪的追訴期限應自收買行爲完成時起算。

我國對兒童、婦女進行拐賣的情形是比較多的,而拐賣兒童、婦女是屬於犯罪的行爲,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犯罪分子死刑,要討論本罪追訴期限應自何時起算,首先應當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屬於即成犯、狀態犯還是持續犯。根據結果發生的狀態與犯罪行爲的實施,犯罪可以分爲即成犯、狀態犯與持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