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僱主歸責原則如何規定?
僱主歸責原則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把加害人的過錯作爲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只要法律規定應該承擔責任,就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僱主爲用人單位時,該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僱員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重大過失時,法院可依職權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其免責事由的適用需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適用範圍。該原則的確立,有利於加強僱主的風險意識,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害的發生。此外,當僱員爲僱主帶來效益後,僱主應當承擔僱傭活動中產生的風險,除非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該風險不能轉移到僱員身上,否則有悖平衡強弱勢羣體利益的制度設計初衷。
僱主責任是以僱傭關係爲前提的一種民事責任。僱主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僱主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所受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是僱主對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致第三人損害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我國,多數學者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致第三人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稱爲替代責任,也稱爲轉承責任(轉替代責任),以區別於自己責任,即僱主是爲他人的行爲承擔責任,而非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
雖然僱主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爲,也未授權僱員實施侵權行爲,但由於僱員與僱主之間存在着一種特定的關係,即僱傭關係,僱員實施的侵權行爲與僱主之間有特定的利益關聯,僱主應當以義務主體之身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爲了保護僱傭關係中的弱勢羣體,歸責原則採取僱主無過錯責任原則,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即使僱員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重大過失時,法官可主動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適當減輕僱主責任,在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比例後判定僱主的具體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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