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精神損害賠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並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定。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爲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爲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爲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爲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爲的,可以認爲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爲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爲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爲原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我們瞭解到通常在人身遭受了損害之後,那往往纔可以主張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換言之,如果僅僅是自己的財物受到了損失,基於此要求對方作出精神損害的賠償,一般來說都是不會得到支持的。至於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時候,就要考慮到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情況,實際法律中規定有6個因素,可以幫助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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