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可以得到保護嗎?
一、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可以得到保護嗎?
死者名譽權受到損害是可以得到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死者和生者一樣享有名譽權,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維權之前,我們首先要確定的就是行爲人的行爲是否構成對死者名譽權的侵害,怎樣認定死者名譽權遭受侵害,就要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符合四個要件。
二、侵犯名譽權的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爲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侮辱行爲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爲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爲。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爲。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
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範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爲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
不管是活着的人乃至已經去世的民事主體,只要是名譽權受到侵害,都是可以得到保護的。他人在實施此種行爲之後,除了需要停止實施侵害行爲之外,還需要彌補其已經受到的損失,但是對於那些間接損失,由於無法準確的判斷,故而是不能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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