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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侵犯名譽權措施有哪些?

一、避免侵犯名譽權措施有哪些?

避免侵犯名譽權措施有哪些?

向法院進行起訴,運用法律的強制措施保護名譽權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第101的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二、侵害名譽權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1·侮辱行爲,是指故意以暴力、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損毀他人名譽的行爲。一般分爲三類:

(1)以口頭語言或動作侮辱他人;

(2)暴力侮辱;

(3)文字侮辱。

2·誹謗行爲,是指行爲人故意或過失地散佈虛假事實,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爲。

特徵:

(1)散佈了虛假事實;

(2)誹謗可以因故意構成,也可以因過失構成。

表現形式:

(1)通過口頭語言將捏造的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名譽受損;

(2)通過撰寫文章並發表的方式,捏造事實加以散佈,致他人的名譽受損。

3·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是指新聞報道與事實真相不符的情形。一般新聞報道中出現一些一般性的失實,可不作侵害名譽權處理,只有在新聞報道中嚴重失實並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才視作侵害名譽權的行爲。

4·論嚴重不當,是指對某人或某事的評論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情形。評論嚴重不當,且致他人名譽受損時,應認定爲侵害名譽權。

行爲人實施侵犯名譽權的行爲的,被侵權行爲人可以先和其進行協商,即要求侵權行爲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爲,如果侵權行爲人拒不停止實施的,被侵權行爲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強制保護,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就應當進行刑事處罰。

標籤:名譽權 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