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他人罪立案標準
侮辱他人在刑法上是什麼樣的罪刑
侮辱罪是一種在客觀上用暴力或者其他的辦法,公共場所敗壞他人的名聲和聲譽,在主觀意思上是故意敗壞他人名聲的情節。即侮辱罪的行爲人在知道自己侮辱他人的行爲會給他人的名聲和聲譽帶來巨大的影響和危害的結果,並且自己希望看到這種敗壞他人名聲的結果的發生。根據國家《刑法》規定,只要在侮辱的行爲犯罪的情節十分嚴重的侮辱行爲才能構成侮辱罪。
國家對於侮辱罪的刑法條例規定
國家《刑法》第246條規定:觸犯侮辱罪的行爲人,在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法,在公然的侮辱其他人或者平空捏造誹謗他人的行爲,犯罪情節十分嚴重的情況下,處於3下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役或刑事管制或剝奪犯罪人的政治權利。侮辱罪需要去公安部門立案,纔會處理,但侮辱行爲的結果有很嚴重的社會秩序危害性和觸犯國家的利益的情況排除在外。
觸犯侮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樣的:
根據國家《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中有明確指出:觸犯侮辱罪的行爲人,在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法在公然的侮辱受害人,犯罪行爲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的,公安部門應該給予立案偵查。侮辱罪的犯罪行爲是一個情節的犯罪行爲,犯罪行爲人在公然的侮辱受害人的犯罪行爲上,必須達到“犯罪行爲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的結果,纔會構成侮辱罪,公安部門給予立案偵查追究責任。
國家《刑法》第98條規定,受害人在公安部門告訴了才處理,如果因爲被害人被強制、恐嚇,威逼而無法到公安部門告訴的情況,當地的人民檢察院以及受害人的近親的親屬也可以到當地的公安部門告訴。之所以國家《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因爲現實生活中侮辱罪的犯罪行爲大部分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鄰居之間,以及同事之間或者在日常的生活之間。屬於人民自己的內部出現的矛盾問題,對社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性,一般情況下可以調解協調的方式來處理解決人民之間的矛盾,而且受害人處於面子問題不太願意在大庭廣衆之下被人知曉自己受到了侮辱,如果公安部門處理的結果和辦法不被受害人所接受,產生與受害人意志相反的結果,對於受害人來說也是一種煎熬。因此侮辱罪需要到公安部門告訴纔會處理。
對於觸犯侮辱罪的犯罪行爲對社會秩序有十分嚴重的危害性,即侮辱罪的犯罪行爲對受害人的精神上的失常甚至受害人不受打擊自殺身亡等一些十分嚴重的結果。受害人在沒有辦法到公安部門或者受害人沒有到公安部門告訴的能力的情況。侮辱罪的犯罪行爲人在侮辱自己國家的領導人或者外國的領導人元首以及其他國家外交大使等一些特定的對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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