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高空墜物的解釋是什麼?
我們大家對於高空墜物方面肯定都是有自己的認識,其實高空墜物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因爲想知道是哪一個人高空墜物的其實是非常難的。對於高空墜物我們國家的法律中規定的有很多,然後也有相應的解釋。那麼物權法對高空墜物的解釋是什麼?
針對物權法對高空墜物的解釋,所謂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是指,高層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臨近該樓的人傷亡,就其侵權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爲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的界定
所謂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是指,高層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臨近該樓的人傷亡,就其侵權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爲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此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很大的爭議,並反映在各地法院的不同判決當中。
物權法對高空墜物的解釋我們是可以從相關的法律規定當中找到答案的,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大家肯定都是非常關心的,因爲高空墜物的事情一般都是發生在我們的身邊的。解釋的方面有很多,其實最主要的就是兩點,是讓我們知道怎麼分辨高空墜物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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