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是一個很難認定行爲人的一個案件,對於責任的劃分也是比較困哪的。那麼關於高空墜物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如果發生高空墜物,可以向事故發生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行爲人。包括一個小區的所有住戶或者是部分住戶。
一、 高空墜物侵權訴訟管轄
根據管轄權的規定,一般都是在案件發生所在的法院擁有管轄權。
二、高空墜物保險
高空墜物險是指因從高處掉下來的東西,對第三者造成了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將給予理賠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戶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房屋內的物體因發生高空墜物事故,這裏所指的物體包括被保險房屋、房屋專屬天台及專屬庭院內的物體,以及被保險房屋內所使用的空調的外機,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範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戶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樣可以按照高空墜物保險合同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保險人也是負責賠償的,但此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載明的高空墜物保險合同賠償限額爲限。
案例描述
編輯
小區的車輛被高空掉下來的業主的花盆砸壞,如何解決這種問題?
小區的車輛被高空掉下來的業主的花盆砸壞,這屬於墜落物致人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棄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花盆是誰家的,誰家就應當承擔責任,要是不知道是誰家的,那麼整個建築物的業主要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應該沒有責任的。
目前找不到花盆的主人,這並不當然構成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還是先要努力找到花盆的主人的。實在是不行就要找整個建築物的業主補償了。
高空墜物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是怎麼樣的?根據地域管轄的內容,發生高空墜物,擁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該就是事故發生地,事故發生之後對於行爲人的認定很困難,所以和案件有關的所有人都是有相關的責任的,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纔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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