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如何舉證免責法律法規有哪些?
高空墜物的法律法規有: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 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關舉證負責的規定有:《民法通則》第123條:“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爲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的責任追究是比較難以認定的,主要是由於難以找到直接的責任人。在司法實踐中,對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相關責任認定一般是採取連帶辦法,如果當事人對相關事項進行無責舉證的話,也是法律所允許的。另外,涉及到有關情況的判決應當依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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