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在節假日補課犯法嗎
一、學校在節假日補課犯法嗎?
學校在節假日在學生補課並不犯法,但可能違反教育部的相關規定,教育局明確要求各學校除高三年級以外不得利用假期進行補課,而且學校補課實行“三願”原則,即學生自願、家長自願、教師自願。
《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中小學管理規範辦學行爲的指導意見》
二)抓住重點,認真解決好當前一些違背教育規律、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突出問題
1、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不同學段和年級、走讀生和寄宿生的實際需要,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包括自習)時間、體育鍛煉時間、在校活動內容和家庭作業等方面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並組織全面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隨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的做法,正確引導家長和社會積極參與,切實把課內外過重的課業負擔減下來,依法保障學生的休息權利。
2、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實施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督促落實本地區課程實施計劃,並堅決糾正任何違背教育規律、隨意加深課程難度、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趕超教學進度和提前結束課程的現象。堅持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保障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時間。鼓勵和表彰在規定教學時間內、通過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提高教育質量的先進學校和優秀教師,大力倡導和推廣一些地方和學校減負增效的成功做法。
二、教師違法補課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未經學校備案公示,在校內、校外進行課外輔導、補習活動的;
(二)未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在校內外與社會培訓機構合作舉辦學科類(含書法、體育、美術、音樂等體藝類學科)補習、培訓活動的;
(三)教師之間相互介紹補課生源;誘導、暗示或強制學生參加各種輔導、補習;爲社會培訓機構、補習班、託管服務機構等作廣告宣傳、培訓講座、介紹生源、參與管理的;教師發動家長推薦補課生源的;
(四)擅自在校外培訓機構以及其他個人、組織或機構組織的培訓班兼職、兼課或參與管理的;
(五)未經學校批准和備案,在學生放學後擅自爲無親屬關係學生提供帶教服務的;
(六)未經學校批准和備案,通過互聯網手段爲特定學生對象補課的;
(七)教師借已在學校備案的名義,實際收取學生及家長報酬的;
(八)按照相關規定應當認定爲違規補課的其他行爲。
由此可見,除高三年級之外,其他情況下,學校佔用法定節假日對學生進行補課的這種行爲涉嫌違規,家長或者學生原則上都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事實上,目前教育局也在通過各方面的政策相對應的減輕學生在教學過程當中的一些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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