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下課在校受傷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一、學生下課在校受傷學校承擔什麼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學校的責任,而分歧的關鍵在於對學校過錯的認定上。以只要未成年學生是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就一定有過錯的邏輯,推導出學校有責任。這樣的判斷,不僅沒有指出學校具體的侵權行爲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缺乏法律上的支持,顯得過於武斷;而且也沒有考慮學校教育的具體特點和由此會給教育活動帶來負面的影響。這樣的判決不僅沒有促進學校明確自己的責任範圍,加強對相關情形的防範,反倒得出了無論自身如何盡責,只要發生學生事故都難以免責的結論。爲防止如此案這樣事故的發生,學校就很可能選擇消極的措施,於是就出現了許多學校限制學生課間活動、減少校外活動的不正常現象。
1、學生在十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週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二、對於學校侵權責任的規則是什麼?
一般而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爲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爲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跟其他歸責原則相比,它是在確定行爲人的侵權責任時,要依行爲人的主觀意思狀態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爲的客觀方面來確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學生因其缺乏意思能力,他們對自己的行爲無法進行識別,不能預見其後果,他們是不可能有過錯的,其依法律規定對其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學校因過錯造成其侵害,無論過錯程度大小均爲損害發生的原因,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就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學生的侵害而言,無明確規定,但教育法律並未就二者做出區分;
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發,學校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學生造成的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學生智力發育到一定程度,對事物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對於侵害的發生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應以比較過失來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未成年人在學校上課是受到學校的保護的,學校也是有責任提供一定的安全的措施,如果在下課期間由於防護不到位,學校存在過錯導致學生受傷,那麼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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