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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侵權行爲有哪些的?

一、婚內財產侵權行爲有哪些的?

婚內財產侵權行爲有哪些的?

一般有這個: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爲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爲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我們看到婚內財產侵權有以下四個特徵。

發生時間的特殊性:只是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包括分居、訴訟期間和離婚判決未生效期間。其餘包括婚前、婚後發生的侵權行爲、男女同居期間發生侵權行爲均不屬於婚內侵權。

侵權主體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於婚內侵權行爲。但第三方對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屬於婚內侵權主體。

侵權目的的特殊性:夫妻雙方都有權基於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內財產的侵權行爲不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了配偶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權益和知情權。

括夫妻一方佔有使用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另一方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控制。

二、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

筆者認爲只要不是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處置財產的權利,即構成婚內財產侵權。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有幾下幾種: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因爲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於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後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例如,某男甲與乙系夫妻,一日甲爲了給父母看病,甲將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一座房產賣掉,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受讓人丙並不知道甲未經過乙同意而轉讓該房產。後乙認爲甲的行爲侵犯了自己的權利,並向法院單單提起了侵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合同因爲乙未知情而無效。法院受理了該案。但最終法院卻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有如下原因:

不動產以登記公示爲原則,只有公示才能產生公信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買受人丙是善意的,在整個購房過程中丙並不知道乙不知情。

乙並未提出離婚,僅僅是要求判決轉讓合同無效。這就涉及到認定甲對乙的侵權範圍之前要對這座房產進行均分,因爲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甲對該房產享有部分所有權。其次,在確定甲對乙的賠償範圍的時候,還要對這對夫妻的所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爲甲的財產絕大部分和乙形成共同共有,並且在夫妻之間尚處於婚姻階段的時候,對其財產的兩次分割是一種訴訟資本的浪費。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爲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係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共同財產的歸屬,能否達成協議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領域,不是法院依職權調整的範疇。

這個婚內財產侵權的行爲也是經常會有發生的,因爲這個在夫妻關係還存在的階段的話,這個財產是共同的財產來的,如果這個丈夫,沒有經過這個妻子的同意,而且也不是對這個夫妻的生活做出的決定,就對這個數額非常大的財產作出處分,可以認爲是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