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繼承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在我國公民死亡之後,需要繼承的不僅僅有財產還有其生前的債務,很多繼承人對於債務的繼承非常有異議,認爲不是自己的舉債,就沒有償還的義務,那麼,在我國債務繼承財產是如何規定的?小編結合我國最新的法律法規爲大家解答如下:
一、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用於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爲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爲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爲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的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這表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貫徹我國養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按照這一規定,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以上就是“債務繼承財產是如何規定的?”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在這裏,小編需要說明的是,不能是財產就樂意繼承,是債務就千方百計的推脫。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幾代人爲了將債務償還,而不推脫有擔當的示例,他們之所以值得學習,是因爲他們是構建誠信社會的典範,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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