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在生活中,國家的法律是會保障公民的權益的,這既包括公民的的人身安全,還包括公民的財產安全。如果一旦有其他的人故意傷害屬於我們的身體健康或者偷盜我們的財物,這是要損害賠償的。生活中,財產損害是我們經常遇到的,可是,財產損害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鬚髮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爲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爲。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範圍。
2、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裏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爲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僱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爲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併爲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爲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爲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爲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爲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爲是爲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財產損害構成要件差不多就是這些了。在民事關係中,對於公民的侵權行爲不外乎就是兩種,要麼是財產侵權,要麼是人身侵權。不管是哪種侵權,都會有法律進行維護,我國的法律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這樣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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