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避免偷稅漏稅處罰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增值稅避免偷稅漏稅處罰的計算方法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據此,行政處罰時效的起始時間有兩種計算方法。
第一種:在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發生之日,一般理解爲違法行爲成立之日,根據違法行爲成立的標準而定。
第二種:違法行爲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爲具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爲人基於同一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爲,而且觸犯同一法條的情況。違法行爲具有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爲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屬於實體法,它只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等實體內容。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程序內容,屬於程序法。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法前款就是對偷稅的定性,現行稅法沒有對漏稅定性。後款就是對偷稅的處罰尺。
對於偷稅罪的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條 納稅人採僞、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務機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繳或者少繳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倍以上五倍以下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稅收的偷稅漏稅有關的當事人只要及時的進行稅費的繳納就可以合理的進行處理,所以自己需要留意具體的規定的,這樣自己利益維護纔會有着充分的保障,但是有關的細節處理,需要當事人在程序的操作中學會合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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