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被抓會判多少年?
一、偷稅漏稅被抓會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二、新刑法對“偷稅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新舊刑法對偷稅罪的規定附後),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稅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爲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爲,是因爲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爲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爲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稅罪名。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爲“逃稅罪”,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偷稅”,並將“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爲規定爲“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爲的認定。尤其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爲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爲,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稅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我國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要履行納稅的義務,所以當出現了僞造或者隱瞞稅務信息等行爲後也是屬於偷稅漏稅的範疇,當司法機關發現了此類行爲後也是會對偷稅漏稅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同時公民在發現了此類違法行爲也是可以收集好相關的證據並及時向稅務機關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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