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範圍是什麼?
一、稅收行政訴訟範圍是什麼?
稅收行政訴訟範圍是因爲稅收方面的一些爭議提出行政複議之後仍然不滿意的具體行政行爲。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是什麼?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在當地的社會行政訴訟也是屬於法院當中受理的具體的事項,但是法院在審理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時候,首先是需要審查一下是否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類型的案件,比如說稅收類型的案件就需要先複議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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