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息公開可訴訟受案範圍是什麼?
擁有知情權的市民若想要得知與自己有關的行政信息就可以到政府查閱,但是現實中卻有很多市民申請了信息公開卻被政府部門拒絕甚至是隱瞞,公民覺得政府的行爲侵犯了自己就可以提起訴訟,那麼,行政法信息公開可訴訟受案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法信息公開可訴訟受案範圍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雖屬於行政訴訟,不過由於這類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受案範圍、被告、審理方式、舉證責任等方面展現出與一般的行政案件不同之處。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作出規定。
雖然《行政訴訟法》未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件,但第11條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規定爲將包括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納入行政訴訟提供了可能。基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過,究竟哪些政府信息公開爭議能進入行政訴訟仍是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予以了明確。
1.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典型形式,也是主要形式。
第二,認爲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第三,認爲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認爲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第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雖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而對行政機關的答覆或者逾期不予答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案件規定》通過轉換方式將行政機關沒有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情形,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2.不予受理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他組織對下列行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日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爲。
第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誌、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第三,要求行政機關爲其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第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公民覺得政府沒有公開信息的行爲是違法的的確可以直接用訴訟的方式解決,但這不代表公民就可以出於惡意地就隨意將自己不滿政府行爲的訴求要求法院解決,只有在法院受案範圍之內的案件纔會能得到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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