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逃稅如何處理?
一、法律中規定逃稅如何處理?
偷稅漏稅稅務機關除補徵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嚴重的將會強制從銀行賬戶中扣取、凍結名下資產或追糾刑事責任。
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偷稅罪處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爲“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而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
對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採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修正案把逃稅行爲主要概括爲兩類:
第一類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爲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二類行爲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爲。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複雜一些。主要表現爲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爲等。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複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並適時調整更爲合適。
納稅行爲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必須要履行的一種行爲,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同時在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逃避稅收的繳納,那麼將會按照我國相關的行政法律規定對此進行行政罰款,這是由稅務機關來執行的,情節嚴重有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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