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偷稅行政處罰時效爲多久?
納稅人偷稅行政處罰時效爲多久?
納稅人偷稅行政處罰時效期間是兩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偷稅行爲發生五年後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法規的除外。
前款法規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表述含有“偷稅數額滿1萬元或從偷稅數額佔納稅額10%的”相關內容的,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偷稅數額不滿1萬元或從偷稅數額佔納稅額不到10%的”意味着納稅人的偷稅違法行爲尚未構成偷稅罪,應按照徵管法的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納稅人在盈利的過程中很當然的就應該擔負必要的社會責任也就是納稅,但是納稅人如果比較自私而鋌而走險的選擇偷稅的行爲以減少成本的話,還是很容易被國家機關發現,在被發現後這些違法的公司或個人除了要補繳空缺的部分以外還有高額的罰款和刑期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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