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6個月的訴訟時效嗎?
稅收行政訴訟就是六個月的訴訟有效期。
即稅務行政訴訟時效,納稅人行使行政訴訟權力的時間間隔。該期限過後,納稅人的訴訟權力即告消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稅務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爲上訴人。
(2)訴訟對象爲具體行政行爲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爲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對象。
(3)以複議爲前置程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纔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爲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二十七條規定:
行政複議證據包括以下幾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主要是對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國家的稅務行政機關);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才能訴訟(不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適用於兩審終審制度。稅收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了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等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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