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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稅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稅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六個月,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爲六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我國的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複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複議是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督制度。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示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裁定10日內。

3、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綜上所述,這個就算是稅收的行政訴訟的話它也是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的,所以要注意這個時效問題,因爲一旦過了這個時效的話當事人就會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如果對於稅務的內容有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的內容包括納稅項目,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等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