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車禍傷殘鑑定有時間限制。具體情況如下:
(一)如果是因爲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爲出險後3-6個月,爲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如果是因爲侵權受傷的,傷殘鑑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復到穩定的狀態。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爲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如果是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如果是侵權受傷,則可以由醫院鑑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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