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超過60天補救是否可以?
失業保險這也是屬於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了,旨在針對那些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暫時沒有了經濟來源的這部分人員提供生活補助的。實際上現在有些職工自己就比較滑稽,明明每個月自己也有交社保費用,但是真正對於各種社會保險卻從來沒有去了解過。比如說,已經超過60天以後纔開始關注失業保險超過60天補救是否可以?
一、失業保險超過60天補救是否可以?
失業保險超過60天,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爲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爲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失業人員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40天內,持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保險金手續。
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委託親屬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爲領取。
失業人員享受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根據繳費時間長短,分別按照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和醫療費的60%-80%予以報銷。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住院治療或者連續門診治療,累計醫療費支出超過本人應享受的醫療補助金總額2000元以上,其超過2000元以上的部分,個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難難以支付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醫療補助,一次性醫療補助按照醫療費的80%予以補助,但補助金不得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
小編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失業保險超過60天補救是不太可能的,如果並不是因爲一些特定的原因才超出了國家規定的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的話,60天以後當地的社保機構根本就不會再受理領取失業金的申請了。也就是說,社會和職場當中有很多的制度是對任何人都是公平的,既然自己不熟悉規章制度就要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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