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一、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需要承擔的後果具體如下:
1、單位不按時交社保可能會被責令補交社保、並繳納一定數額的滯留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行政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要賠養老金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者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爲由解除勞動合同,進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方式大致可以分爲三類:
(1)到自身開戶銀行繳納;
(2)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3)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繳費方式。
職員通過登錄微信、支付寶等的方式,可以查詢自己的社保消費情況,也能夠查詢到社保的繳納情況。由於非持卡人時不得使用他人的社報卡的,故此查詢後若是發現自己的社保卡被他人消費了,可以先掛失,然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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