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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家畜禽、水產養殖產銷合同

廣西家畜禽、水產養殖產銷合同

廣西家畜禽、水產養殖產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生產人:簽訂地點:

收購人: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本着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生產人負責爲收購人養殖生產,並按收購人提出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要求養殖生產頭(只、尾)。

第二條收購人負責收購生產人養殖生產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爲。

第三條生產人產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條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交給收購人收購,每公斤(頭、只、尾)的收購價爲。收購期間,若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由雙方協商提高收購價;市場價格下跌,本條約定的收購價不變。

第四條生產人向收購人交售的時間爲。生產人應保質、按期、足額向收購人交售養殖生產的,在完成約定的銷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收購人收購生產人交售的總價爲,結算的方式爲;結算的日期爲。

第六條收購人負責向生產人提供養殖生產的技術信息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可約定由收購人向生產人收取技術培訓信息服務費,具體爲。

第七條如需收購人向生產人提供種苗、防病疫苗的,應以優惠價供應,具體的價格爲種苗;防病疫苗。

第八條因收購人技術信息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失誤或者提供的種苗、防病疫苗等有質量問題給生產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收購人應當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