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後遺症怎麼賠償
工傷後遺留的後遺症也算工傷,法律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康復費用,一個病情惡化的費用。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於病情惡化的費用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是這樣規定的: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複查鑑定後,按相關標準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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