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傷殘鑑定,傷情鑑定是什麼
一、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司法部門指派,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當事人本人自行委託等。在委託之前,當事人一定要確認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無法得到法院的採納。
一般情況下需攜帶本人身份信息、疾病診斷書、病歷等。
1、鑑定時機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條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或更長時間,但若傷情已經穩定可以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提前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申請評定傷殘等級。體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等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二、傷情鑑定
傷情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如果經鑑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傷情鑑定是司法鑑定中最常見的項目之一。根據損傷的程度,《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分爲輕微傷、輕傷和重傷。傷情鑑定的結果,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鑑定意見的正確與否關係到案件的處理、定性。
1.需進行傷情鑑定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74、75條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2.傷情鑑定如何委託?
《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案(事)件需要進行鑑定的,除技術能力原因需要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及時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委託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單位負責人批准。
委託鑑定單位應當委派辦理案(事)件的人員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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