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託的方式包括什麼?
模式一:獨立管理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設立併發行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方式向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再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被投資企業。在股權投資信託計劃設立時,合格投資者(即委託人)與信託公司(即受託人)之間簽訂《信託合同》,確立信託關係。此外,信託公司還將與保管銀行簽訂《保管合同》,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保管。
在此模式下,信託公司既是信託計劃的發行人,同時也是管理人,獨立負責信託資金的投資運作。在信託計劃期限內,信託公司將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管理費通常按照“固定 浮動”費率收取,其中固定部分約爲信託財產的1.0-2.0%/年,浮動部分則在信託財產清算並分配盈利時提取,通常在投資收益達到某一目標時,按照10.0-20.0%的比例收取。同時,信託計劃的保管銀行還將收取一定比例的託管費。類似費用將全部由信託財產(即信託本金加收益)承擔。
在投資項目實現退出後,信託公司會先從信託財產中扣除約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再將資本收益返還給投資人。如果信託公司在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時,使用部分固有資金認購信託計劃份額,那麼在投資項目實現退出、取得投資收益後,信託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的同時,也將獲得相應額度的投資回報。
然而,由於大部分信託公司尚不具備運作股權投資能力,採取這一模式運作的信託計劃並不多見。
模式二: 聘用投資管理顧問模式
這一模式與上述“獨立管理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類似,不同的是,信託公司負責股權投資信託計劃的設立與發行,但並不直接負責相關的投資決策與操作,而是將信託資金的管理運作交由其聘用的投資管理顧問(例如VC/PE投資機構)負責。在與投資管理顧問的合作中,信託公司負責信託資金的募集、信託財產的監管與風險隔離,投資機構主要負責項目投資決策、後續管理與項目退出。
除模式一中與投資人簽署的《信託合同》以及同保管銀行簽訂的《保管合同》外,信託公司需再與VC/PE投資機構簽訂《投資管理顧問合同》,授權投資管理顧問。同模式一一樣,在信託計劃運作中產生的一切費用,都將由信託財產(即信託本金加收益)承擔。但對於投資者來說,除信託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外,“聘用投資管理顧問模式”還將產生一定的投資管理顧問費用,收取方式與信託公司管理費相似。待信託計劃從被投企業中退出後,信託公司會先從信託財產中扣除約定比例的管理費用及利潤分成,再將資本收益返還給投資人。如果信託公司使用部分固有資金認購信託計劃份額,在投資項目退出後,信託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的同時,也將獲得一定的投資回報。
投資管理顧問除負責信託計劃的投資決策、管理與運作外,有時還將按照信託計劃中的相關協議,代信託計劃持有被投企業股權,藉此規避證監會對於信託計劃不得作爲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這一政策限制。同時,還有投資管理顧問同意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共同投資,並保證公平管理、進退同步。雖然這一做法可以規避政策限制,但是一旦投資顧問涉及法律糾紛,將有可能影響到代持的信託財產,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模式三:參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模式
在上述兩種模式中,均是由信託計劃作爲投資主體向相關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然而,信託計劃不具備法律資格,也不符合證監會對於公司上市前股東人數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不能夠作爲上市企業的發起人,爲信託計劃以IPO渠道退出設下了障礙。從被投資企業角度看,這一問題可能影響企業的上市進程,在接受投資時就將信託資金拒之門外。於是有信託公司採取以信託計劃參與設立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方式,以該基金作爲企業法人蔘與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希望能夠藉此規避政策風險。
股權投資信託計劃作爲LP或股東,將信託資金作爲出資注入到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中去。同時,VC/PE投資機構作爲普通合夥人,也將認購不低於1.0%的股權投資基金份額,並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管理及相關運作。例如建銀國際旗下的建銀醫療保健股權投資基金,即是採取的由信託計劃及其他出資人共同發起設立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方式成立,由建銀國際醫療保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模式四:固有資金直接投資模式
信託公司多對金融類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投向實業的資金規模佔比較小。根據《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股權投資信託計劃可以通過股權上市、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以及股權分配等方式實現退出。然而,由於信託計劃背後投資人衆多,股權投資類信託計劃IPO退出存在制度障礙。
我國的信託公司採取上述模式二及模式三,通過投資顧問代持或另設有限合夥企業的方式來規避政策限制。除IPO及股權轉讓方式從被投企業退出外,產權市場也爲投資人從股權投資信託計劃退出提供了渠道。目前已有部分信託計劃投資人通過在產權交易所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實現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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