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變更委託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通常涉及到侵權行爲,就可以變更委託人。
信託關係一經成立,即對信託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爲同一人,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他益信託中,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託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爲。所謂侵權行爲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所謂重大侵權行爲,指的是侵權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於信託是委託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爲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益人在信託關係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託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爲,給委託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於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爲。委託人爲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託,其目的就是爲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託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爲,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的利益,委託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3、經受益人同意。受益權爲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綜上所述,信託這個行爲一旦產生,那麼簽訂了信託合同,就表明這份信託關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除非一些法定的情況或者雙方約定好的情況,否則這個信託是不能夠隨意變更他的委託人的。因爲這個信託最主要的主體就是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通過信託機構來進行合理的分配,使受益人能夠更好的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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