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爲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票據行爲無效是指票據行爲本身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而不產生票據效力。具體來說,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行爲中的單個或數個行爲無效。
根據票據行爲獨立性原理,一個票據行爲無效並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爲的效力。除出票時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據行爲無效,不會影響整個票據的效力。
其中無效的因素包括:
1、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其所賴以發生的票據行爲在形式上不完備而無效。
2、票據保證行爲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備。
3、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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