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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認證後對方作廢了怎麼辦?

發票認證後對方作廢了怎麼辦?

發票認證後對方作廢了怎麼辦?

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講。

首先,這種情況本不應出現。因爲,按照現行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需要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票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爲“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對於你公司已經認證通過的發票,開具方一般是作廢不了的。但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銷售方違規作廢發票的問題,你作爲購買方(發票接受方)就只能對相應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當然,你公司應與對方單位聯繫,查明原因,再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置。

購方已認證的發票應按規定保管不應退還銷方,購方應在開票系統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作進項轉出,銷方憑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然後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購方。 對於銷方違規作廢的發票,稅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覈查系統”進行監控和調查。

收貨方對於作廢的情況及後續抄報稅及申報的處理不同,購貨方也有所不同:

1、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手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票面上寫了“作廢”字樣,而防僞稅控開票系統中沒有作廢的操作,且銷貨方按正常票進行抄稅和申報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2、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僞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但已通過人工補錄後抄報稅和通過國稅機關門前受理申報並經異常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3、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僞稅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稅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4、如購貨方已抵扣進項的,須轉出相應進項。由於具體操作涉及銷貨和購貨雙方,具體辦理時購貨方未必能準確瞭解開票方及開票方主管國稅機關的相關操作,故建議出現此類問題時,應將具體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反映,由主管國稅機關協助覈實開票方相關情況後再予處理。

只有嚴格符合上述幾種條件才能作廢。在對方將發票作廢之後,購買方需要將發票對應的款項做轉出處理。事實上根據發票作廢情況不同,購買方作出的應變處理也不同,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進行具體操作。

標籤:作廢 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