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要怎麼辦
多數認購買東西,其實都是受到了廣告的吸引,尤其是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最先了解到該房產的信息,肯定就是從開發商打的廣告裏面瞭解的。但在購買了商品房之後,卻發現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那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要怎麼辦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爲引誘要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
開發商存在虛假售樓廣告、未按實宣傳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虛假宣傳免責條款有效嗎
某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爲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爲準。
儘管法律對什麼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麼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說法。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產開發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爲合同義務來對待。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爲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爲其進行虛假宣 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開發商在售賣商品房的時候,肯定會通過廣告形式大力的宣傳商品房,但這樣的廣告一般只能作爲要約邀請,而不能直接認定爲要約,因此其中的內容並不能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一部分,而要想認定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則就需要實際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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