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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結婚登記手續

再婚的夫妻需要攜帶下述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結婚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離婚再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