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離婚多久才能拿到離婚證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78W
律師解析:答: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後,有離婚冷靜期的新規定,離婚證的取得時間被延長了。
準備好離婚協議後,需要雙方先申請離婚,申請被受理後,經過三十日冷靜期再在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
由此可知,至少要經過30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針對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離婚協議後,可以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僅對上述事項不存在爭議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首先,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文書,自完成離婚登記之日生效。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的處理約定。
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的簽訂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後是不能單方反悔撤銷的。
在準備好離婚協議後,夫妻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登記,共同申領離婚證,該程序分別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發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上述程序中的“冷靜期”爲三十天。
夫妻任何一方可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決定是否在冷靜期屆滿後申領離婚證。
如果雙方感情破裂、確要離婚的,雙方應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在冷靜期屆滿後不申請領取離婚證的,另一方若堅持要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後,有離婚冷靜期的新規定,離婚證的取得時間被延長了。
準備好離婚協議後,需要雙方先申請離婚,申請被受理後,經過三十日冷靜期再在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
由此可知,至少要經過30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針對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離婚協議後,可以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僅對上述事項不存在爭議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首先,離婚協議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文書,自完成離婚登記之日生效。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的處理約定。
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的簽訂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後是不能單方反悔撤銷的。
在準備好離婚協議後,夫妻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部門申請離婚登記,共同申領離婚證,該程序分別爲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發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上述程序中的“冷靜期”爲三十天。
夫妻任何一方可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決定是否在冷靜期屆滿後申領離婚證。
如果雙方感情破裂、確要離婚的,雙方應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共同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則視爲撤回離婚申請。
如果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或在冷靜期屆滿後不申請領取離婚證的,另一方若堅持要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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