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呢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爲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申請變改名字時,需持下列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是不予以修改名字的。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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