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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如何調查

離婚調查一般來說就是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對離婚有何種過錯,過錯程度等內容,這裏麪包括個人進行的離婚調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師職責下進行的調查,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離婚調查,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取得,否則,這種調查是不能作爲法庭證據使用的。
離婚時先要看存在何種形式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對方的銀行存款或收入情況、對方的房產情況、車輛情況以及其他形式的財產如有價證券、企業股權等。針對對方的銀行存款,在平時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對方的銀行賬號,可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針對房產和車輛信息,可到相關房管部門及車管所調取;針對股票等財產,注意保存相關開戶信息及具體的證券公司。總而言之,夫妻雙方如果未分居生活,調取財產線索的可能性較大,在平時生活中多留意對方的動態,利用一切合法方式保留好相關的財產線索。後期再委託律師介入或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保護好自己在婚姻關係中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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